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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7-10-24 10:08:22 来源:99shuma 浏览量:次
深地科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四川大学)
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地科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四川大学)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地科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四川大学)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深地科学与工程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开展对外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深地工程科学技术进步的窗口。
第三条 深地科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四川大学)深地科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总体定位于围绕突破深地科学研究重大科学问题、融合深地能源和深部地下工程领域科学技术成果,为深地工程实践提供战略科技支撑和技术储备的国际一流的应用基础研究基地。实验室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及国际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建设需要,确立其学科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努力获取原创性成果,培养创新性人才,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学科体系。
第四条 作为依托四川大学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四川大学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精干,要有合理的年龄知识结构。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四川大学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实验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研究生教育、资产、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原则上任期为五年。副主任由主任和常务副主任提名,四川大学聘任。实验室内一切重大事宜须经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或主管该工作的副主任同意方可实施。
第四条 实验室设主任助理兼行政秘书1名,负责各种日常事务、管理帐目(主要有固定资产帐、借用登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等)及核算试验设备损耗、实验材料消耗、水、电、气及管理成本等财务专家管理工作;设实验管理员1名,负责实验室所有设备的日常管理、实验的宏观调度与进度安排,并于每月初上报实验室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本月实验计划安排;另配备实验技术系列人员2-4名,负责完成实验室所有实验设备的操作、实验课题常规报告编写和实验室设备的日常维护。设实验设计咨专家询2-3名组成实验设计小组,负责协调、配合相关单位(研究人员)设计相关实验方案提交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井交由实验管理员组织、调度实施实验;实验室管理员与实验设计小组应密切配合并调研实验室研究相关的国内外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案;
第五条 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课题指南、基金评定以及其他重大学术事宜。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为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四川大学聘任,报教育部备案。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六条 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首席教授课题组成员,博、硕士研究生等)组成,固定人员以实验
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各研究方向首席教授、主任助理、实验管理及技术人员为主,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在校内外公开聘任。固定人员应是在职的、对实验室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流动人员由各方向首席教授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项目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和开放基金主要由国家、部门和学校支持;一般研究经费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区的研究课题解决。暂定实验室基本运行费80万元/年、开放基金50万元/年。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四川大学作为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八条 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九条 实验室除了需要保持一支精干高效的固定工作人员队伍外,同时应有一支较强大的优秀的流动人员队伍(包括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客座研究人员以及高级访问学者等)。国内外学者可根据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基金指南》自由提出课题申请,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支持。开放基金资助课题获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实验室可以邀请国内外同行来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同时也鼓励外单位研究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的客座人员,除另有约定者外,其在实验室完成的成果应归学校所有。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三章 设备管理与维护条例
实验室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对设备的规划、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为了充分发挥大型设备的高效运行,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四川大学大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总体要求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实验设备实验技术员责任制,实验设备使用规范等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条 设备管理
(1) 按照“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验室由一位副主任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2) 配置一名实验室管理员,负责所有设备的日常管理。
(3) 实验技术系列人员应配合实验室管理员加强对实验设备的管理,对精密、贵重、大型、稀有仪器设备实行专人(实验技术系列人员)管理、定期维护、定期检定。
(4) 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5) 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或因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设备事故的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造成刑事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设备使用
(1) 对符合实验室建设目标的实验课题,实行远程申请、分管副主任审批、预约使用的设备使用登记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无纸化申请预约流程。
(2) 需使用实验室设备完成相关研究的单位或研究人员,应首先在网上预约系统进行设备使用申请、预约(网上预约系统未投入使用之前,应向实验室管理员提出实验申请),并填写《深地科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四川大学)试验申请表》,交由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审批。申请通过后,将初拟的试验方案交由实验设计咨询专家和实验技术人员审查并与之拟定最终的试验方案。试验管理员根据最终的试验方案安排试验并制定进度计划表,交由主任助理兼行政秘书核算试验设备损耗、实验材料消耗、水、电、气及管理成本。
(3) 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责,要认真做好使用、维护记录,管好设备档案资料,实验室管理员及实验技术系列人员应当监督检查使用人员的操作情况,对违反操作规程或有损仪器设备安全的行为有权劝告制止。
(4) 设备的使用说明、技术资料、论证报告、订货合同、验收报告以及发票等有关资料或复印件应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妥善保管。
(5)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任何形式的公物私化。
(6) 设备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故障,设备使用者应立即停止相关设备运行,并及时告知设备管理人员,由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7) 未经授权,使用者不得任意搬动、分拆设备。若由于工作原因必须搬动或分拆设备时,应获得设备管理人员的同意。
(8) 设备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否则,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9) 设备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必须服从设备管理人员的安排。
(10) 如果因工作需要外借使用设备时,必须填写设备外借使用单,注明借用人、借用时间、归还时间等内容,并按期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时,应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填写设备续借单,经同意后方可续借。如未按期归还并且不办理续借手续的,管理人员有权收回设备,并停止设备借用人以后借用设备的权利。
(11) 专用设备使用前,使用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操作培训。特殊设备的使用,需有专业机构发放的上岗证。
(12)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制度。实验室技术人员专职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操作及研制开发。鼓励研究人员参与实验设备的二次开发,创新设计,实验室对获得专利批准或有价值的二次开发和创新设计将给予适当的奖励。研究人员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未征得实验室技术、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以个人或课题组的名义使用甚至占有仪器设备,一经发现将对该研究人员或课题组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
第四条 设备维护
(1) 设备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故障,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联系有关技术人员和设备维修部门加以解决。
(2) 每年在设备运行费用中留取一定比例作为设备日常维修基金。另外根据设备使用频率和时间,从各课题组经费中收取一定的实验设备维护和实验耗材费用。实验室鼓励各课题小组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资金维修设备。对于保证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节约维修经费做出突出贡献的课题组和个人,实验室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3) 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验和及时维修,并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告,报实验室主任进行处理。
(4) 认真建立各种管理帐目(主要有固定资产帐、借用登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等),要有专人负责和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设备损坏赔偿
(1)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并填写事故报告单,及时处理。
(2) 重大的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实验室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组织调查,做好事故记录,查清事故原因,会同技检、保卫、财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3) 因技术落后、或损坏严重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由管理人员填写报废申请单,经四川大学设备管理科审核后予以报废。
(4) 如因不按规程操作,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实验室保留向有关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索取赔偿的权力;对于造成刑事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一条 实验室管理及科研人员与重点实验室签订聘期工作考核协议,岗位量化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由由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及分管工作副主任具体负责。考核结果报学校有关部门,并经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校内聘任人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学院,单独设定考核办法,由实验室考核。聘任人员的业绩可纳入原所在学院。
第二条 实验室要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实验室主任负责评估的准备工作,并配合科研院进行实验室的校内自评与预评估,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
第三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岗位考核优秀的实验室人员,可继续聘任并予以相应奖励。对于岗位考核不达标的实验室人员,要予以岗位调整或解聘。
第五章 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严格执行学校的安全条例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切实抓好安全工作,定期对实验室成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条 安排安全责任人,由专人负责安全保障工作。应对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加强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意识,每位实验室成员均须掌握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使用。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认真阅读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规定者,实验室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操作;具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须持有相应上岗证,严禁无证上岗;进入具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该实验室操作条例执行,由于未按照相关实验室操作条例执行而造成的相关损失自行负责。
第四条 各房间有专人负责,实验室内禁止存放私人财物,负责人应注意房间水、电和门窗安全,防止出现意外,发生故障及时上报示范中心领导,及时处理。
第五条 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假期时间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六条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危险物品(易爆、易燃、剧毒、强腐蚀)要妥善保管,物品由实验室统一购买,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七条 消防器材按规定放置,不得挪用。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器材,保证正常工作状态。
第八条 实验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对持有者进行登记,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私配和转借,人员调出时必须交回。
第九条 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准超负荷用电。
第十条 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并及时报警。遇到案情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迅速报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报警110、火警119、急救120、校保卫科028-85996110。
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和学生必须于每晚10:00 以前离开实验室。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内过夜(有长期特殊试验要求的需提前报主管设备的副主任审批)。节假日除值班员外,不准学生和其它成员进入实验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做好研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属深地科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四川大学)。
深地科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四川大学)
2017年4月21日